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護字第210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受 安置人 L867 真實姓.法定代理人 L867F 真實.
L867M 真實.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保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L867不予安置,並交付其法定代理人L867M、 L867F。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警察查獲有從事性交易之少年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並於24小時內將該少年移送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緊急收容中心:又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緊急收容中心應於安置起72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將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16條安置後,應於2週至1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但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得裁定交由父母監護,並通知主管機關續予輔導及協助,同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2項第6款、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L867(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對照表)於民國101年7月10日22時許,由家人陪同至烏日分局報案,稱受安置人在網路聊天室與4名陌生男性網友談定性交易價格、會面時間及地點,由男性網友帶往性交易地點進行性交易,每此以新台幣(下同)500元至2,000元不等之金額為對價完成性交易,評估受安置人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故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於101年7月11日23時46分許將受安置人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嗣經鈞院以101年度司護字第189號裁定准予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現因短期觀察結果,認受安置人乖巧安靜,學業表現中上,本身沒有逃學、逃家等偏差行為,其家庭結構完整,兄姊皆已成年,價值觀正直良善,有優秀表現,又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父L867F、母L867M對調整教養態度及學習適當教養技巧上表現高度意願,受安置人之兄姊亦主動表示願意加入教育行列,與父母共同擔負受安置人之教養責任,家庭成員有心協助受安置人導向正軌,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且受安置人現正值國三準備考試之衝刺階段,應給予受安置人適合之就學環境以準備未來升學事宜,綜上,評估受安置人較適宜由父母監護,故聲請裁定受安置人不予安置,並將受安置人交由其法定代理人管教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張秀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觀察輔導報告書、臺中市政府性交易防制個案家庭訪視處理建議表、鈞院101年度司護字第189號民事裁定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又徵之前揭觀察輔導報告書所示略以:案主(即L867)實有從事性交易,雖知道性交易為觸法之事,但為追求刺激,且認為性交易是輕鬆賺取金錢之工作,因此願意嘗試,評估案主本身欠缺判斷能力,但案家願意改善教養案主之方式,並教導案主正確求職概念,又提出相關照顧措施以避免案主再次從事性交易工作,另外,案主正值國三準備考試之衝刺階段,應給予案主適合之就學環境以準備未來升學事宜,因此建議責付家長以負起案家教養責任等語。另觀諸卷附個案家庭訪視處理建議表內容略以:案家成員有心協助個案(即L867)導向正軌,案父母(即L867F、L867M)對調整教養態度及學習適當技巧上表達高度意願,案兄姊也表示願意增加與案主的互動,並與案父母合作共同加入教育行列,社工員評估案家在教養態度及方式上的改變可強化對案主行為之約束力及影響力;案家家庭結構完整,教養功能亦屬正常,案兄姊們皆有優秀表現,加上案主乖巧安靜,學業表現中上,本身沒有逃學、逃家等偏差行為,因此建議責付家長,透過後續追蹤輔導協助案家調整教養方式、提升教養技巧,並協助案主完成國中學業等語。綜上,本院審酌受安置人無其他逃學、逃家等偏差行為,學業表現中上,其家庭功能健全,父母均願意檢視自身教養缺失,並承諾負起教養責任,此外,受安置人正值國三準備考試之衝刺階段,當給予受安置人適合之就學環境,是依受安置人現今情況,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爰依聲請准受安置人不予安置,並交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另由主管機關對受安置人續予輔導及協助,使其能培養應付複雜社會情狀之能力,且養成正確之價值觀。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