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司護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護字第300號抗 告 人 B625F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對照表)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就101年度司護字第300號延長保護安置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抗告人迄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裁判案由:延長保護安置
裁判日期:2012-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