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 住○○市○○區○○巷00弄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日遭生父林○○持刀砍殺而受重傷,經送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接受治療。然於同年月十七日,突遭強行轉入精神科病房,因聲請人不適應精神科病房之環境,故與病友發生衝突。由於聲請人遭五花大綁,心生畏懼,故簽署自願住院同意書。然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不斷延長聲請人留院之時間,形同無限期拘禁。因在醫護人員及心理師眼中,聲請人係與正常人無異之病人,實無強制住院之必要,爰依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云云。
二、按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四款定義:「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復按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此於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二項及第三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經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於一00年十一月十七日經
診斷為嚴重病人,當時認定為嚴重病人之理由目前仍存在。聲請人於病房內認有被監聽、被害妄想及幻聽,認為家人侵入電腦錄音,並串供要實行迫害。聲請人因為上述症狀,以致於無法瞭解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無法充分記得就診重要醫療資訊,無法使用或權衡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且思考、認知、判斷功能缺損。經診斷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之必要,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爰自一00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給予緊急安置等語,此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憑。
㈡另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專科醫師曾昱綸、許宗蔚進
行強制鑑定,亦認聲請人確有傷害他人及自己之虞,乃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附聲請人之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延長強制住院,經行政院衛生署於一0一年二月十七日許可本件聲請人延長強制住院,此有行政院衛生署審查決定通知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院病程紀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保護人之意見書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願任同意書等件在卷可證,足徵聲請人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