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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6號受 罰 人 楊由燈上列受罰人因相對人群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聲報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由燈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同意就任群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就任同意書1份附於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35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內可稽,是其原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即101年4月30日前完結清算,受罰人竟未於該期限屆滿前完結清算,亦未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而遲至101年6月7日始具狀聲報於101年6月1日清算完結,此有聲報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已違反前揭法定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日期:2012-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