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號受 罰 人 張宗銘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0號),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宗銘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即清算人張宗銘係於民國100年7月1日就任為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15日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陳報清算人就任暨聲請狀等在卷可稽(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0號)。惟受罰人即清算人遲至101年1月30日始向本院聲報,有其陳報清算人就任暨聲請狀上本院非訟收件戳章為憑,顯已逾法定聲請期限。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