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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2號受 罰 人 王晴淑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00號),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晴淑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即清算人王晴淑係於民國101年6月1日就任為羅柏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陳報清算人就任暨聲請狀等在卷可稽(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00號)。

惟受罰人即清算人遲至101年7月10日始向本院聲報,有其陳報清算人就任暨聲請狀上本院非訟收件戳章為憑,顯已逾法定聲請期限。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日期:201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