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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勞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廖宏榮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二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編號:1609)調解結論第一項所載「資方應於100 年10月31日前將積欠勞方99年12月、100年1月、100年2月、100年3月、100年4月、100年6月、100年7月之薪資(聲請人廖宏榮:新臺幣146,859元),給付勞方並匯入勞方指定之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0年10月31日前給付積欠聲請人之薪資,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0年8月25日中市勞動字第1000030532號函暨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為證,堪信實在。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日期:201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