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勞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莊松輝相 對 人 鄒詠蓉即福氣屋麵包.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39獨26)調解結果所載「資方訂101年2月20日前劃撥勞方莊松輝台企銀帳戶民權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伍拾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於民國101年2月20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資方訂101年2月20日前劃撥勞方莊松輝台企銀帳戶民權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新台幣13,350元」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2月8日中市勞動字第1010005748號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2月8日中市勞動字第1010005748號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2-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