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45號聲 請 人 陳運昌相 對 人 耀昇機電科技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忠龍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01年8月29日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一項前段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1年6月份薪資新台幣17478元,於101年9月10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1年8月29日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1年9月10日給付聲請人所欠101年6月份薪資新臺幣17,478元,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紀錄內容給付,爰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9月6日中市勞動字第1010038221號函、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9月6日中市勞動字第1010038221號函、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