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張閔茜相 對 人 邦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鄉村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01年7月4日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薪資、休假日扣薪、職業災害補償、勞健保費及勞退提撥金等費用合計新台幣27,334元整。請勞方於101年7月10日下午3時前往公司領取現金」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1年5月7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論「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薪資、休假日扣薪、職業災害補償、勞健保費及勞退提撥金等費用合計新台幣27,334元整。請勞方於101年7月10日下午3時前往公司領取現金」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7月11日中市勞動字第1010029026號函、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等事件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勞資爭議關係協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7月11日中市勞動字第1010029026號函、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