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世佳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魏建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