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12號原 告 張義益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複 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被 告 吉信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弘德被 告 蔡榮雄即大成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許梅英被 告 王雅音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彭新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2日下午4時15 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