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87號原 告 丁建文
陳怡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被 告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彭政忠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保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