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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家婚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林彥慧相 對 人 吳文雄相 對 人 胡雅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定法院之管轄,民國一O一年一月十一日公佈,一O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於一O一年三月三十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發章可證,是本件管轄權之有無,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而本事件於起訴時,為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五項第六款、第七十四條),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法院認無管轄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相對人胡雅螢之戶籍地址在新北市○○區○○○街○○號二樓,相對人吳文雄之戶籍地址雖在台中市○區○○路四段二一二號九樓之一,惟經本院送達開庭通知至該台中市地址因查無此人而退件,而經送達新北市○○區○○里○○○街○○號二樓,已由相對人吳文雄親自收受,吳文雄並為其妻胡雅螢收受通知,有戶籍謄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之共同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號二樓,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板橋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純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日期:201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