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張振華代 理 人 朱文財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瑋庭、張珮甄間定扶養費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張振華代 理 人 朱文財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瑋庭、張珮甄間定扶養費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