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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陳 沛聲 請 人 陳 曦共 同 陳秀雲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相 對 人 黃德金非訟代理人 李思璋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