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07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洪偉翰
張智賢王紀堯被 告 黃雅婉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O一年九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王曉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曉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