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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46號上 訴 人 陸德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英杰等人間因一O年度家訴字第三四六號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一十八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九千零二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日期:201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