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6號原 告 劉啟忠
8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盧阿珠間請求繼承回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之應繼分與遺產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八十二萬八千一百四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九千零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