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66號原 告 余洪量被 告 劉 柳 應受送達.被 告 劉鄂湘 應受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被告年籍資料及在大陸地區之真正住居所,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大陸地區境內真正住所或居所及年籍資料,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