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60號原 告 駱安婕法定代理人 鐘家蔆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被 告 駱炎德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複代理人 洪維洲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再次確認本件起訴聲明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