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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60號上訴人 即被 告 駱炎德被上訴人即原 告 駱安婕法定代理人 鐘家蔆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駱安婕間因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60塗銷繼承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0,152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裁判日期:201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