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69號上訴人即被 告 黃炎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玉英因101年度家訴字第569號塗銷遺囑繼承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4,056元(附表三編號1部分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018,475(4485.74×4300元×5/24=4,018,475元),編號5部分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551,912(4773.16×4300×5/12=8,551,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