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1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被 告 謝雲祥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五谷一二三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