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22號原 告 余洪量訴訟代理人 張漢民被 告 余卓爾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家訴字第四六六號確認收養無效事件家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余澤民之胞妹,亦為唯一繼承人,被告所提出被繼承人余澤民於民國101 年2 月2 日所立之遺囑,係被告自行偽造,故訴請確認系爭遺囑之真偽。經查,原告另以被繼承人余澤民生前雖曾收養訴外人劉柳、余力達為養子女,然其等之收養均屬無效,而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訴訟,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家訴字第466 號審理中。
茲因原告就系爭被繼承人余澤民之遺囑,有無確認利益,以被繼承人余澤民是否確無養子女,而原告為其繼承人為據,非俟該訴訟終結,本件訴訟即無由判斷,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