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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張崇藩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陳秀如間因一O一年度家訴字第九六號確認代筆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百六十四萬五千三百一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八萬六千六百三十五元,上訴人僅繳納七萬五千五百四十七元,尚欠一萬一千零八十八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十二萬九千九百五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共計十四萬一千零四十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裁判日期:201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