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71號聲 請 人 朱藝妮代 理 人 王秀鈴相 對 人 張培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家事事件法第5條規定:「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又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7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再非訟事件法第5條復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而相對人於結婚時起迄今之住居所均位於福建省金門縣,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可稽,又本件聲請人復聲請移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是足認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婚姻關係及相對人住居所地均為福建省金門縣,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以利使用法院及調查之便捷,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書豪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