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 即原 告暨反訴被告 樺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因101年度建字第14號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550,000元(含本訴部分新臺幣1,800,000元及反訴部分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