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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2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藍英昭即祐興土木技師事務所被 告即反訴原告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淙柏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複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應提出其合併更名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是否於起訴後有變更法定代理人而有承受訴訟之情形。

三、前揭證據尚有不明,原告應補正之,本院認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