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字第137號原 告 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界慶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被 告 馹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伊秀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101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原告及被告馹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馹昇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下稱被告二工處)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聲請本院就被告馹昇公司得向第三人即被告二工處之「101年度南投段轄區省道號誌改善工程」債權,在新台幣116萬3925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然因被告二工處於101年7月5日以二工養0000000000號函聲明異議,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又被告二工處於前揭函中表示「經查債務人馹昇企業有限公司承攬本處「101年度南投段轄區省道號誌改善工程」,正在執行中,尚未成就,特此聲明異議」云云,惟據「決標公告」所載,「101年度南投段轄區省道號誌改善工程」金額為1064萬7207元,決標日期為100年11月23日,履約起訖日為100年12月7日至101年10月31日,而本院以101年6月28日中院彥民執101司執全梅字第640號執行命令通知第三人即被告二工處時,距離該承攬契約之履約期間已七個月之久,豈可能得標廠商未依約施作?及廠商若依約施作未報驗收請領工程報酬款?是以原告認被告二工處聲明異議不實,致原告私法上之危險狀態須以確認判決予以除去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二工處與被告馹昇公司間,就「101年度南投段轄區省道號誌改善工程」承攬關係存有116萬3925元之債權法律關係。
二、被告方面:被告馹昇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二工處則以,原告已經撤回假扣押執行,本院101年6月28日101年司執全640號執行命令業經撤銷,提起本訴欠決訴之利益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法律關係之存在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22號判例意旨著有明文。又得逕行提起給付之訴而提起確認之訴者,因確認給付請求權存在,有加強債務人任意履行之可能性,故得逕行提起給付之訴之場合,亦不得謂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請求權基礎表明為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之訴,性質上為給付之訴,而原告僅提起確認之訴,難認欠缺訴之利益。
(二)次按民事訴訟乃當事人於其私法上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得請求法院判決以保護其私權之程序,而原告起訴欲求利己判決,除須具備實體法上的權利保護要件外,尚須具備訴訟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而訴訟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於確認之訴時,法院應審查者有三,其一為當事人適格要件,其二為保護必要之要件(或稱訴之利益),其三為關於訴訟標的之要件(或稱權利保護必要)。而當事人適格要件與保護必要之要件,常為一體兩面,即法律關係存否於當事人間不明確,且其不明確致原告之權利或其他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危險,而此種危險即時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本件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提起本項收取訴訟,係來自於第三債務人即被告二工處於執行程序中聲明異議略以:【經查債務人馹昇公司承攬本處「101年度南投段轄區省道號誌改善工程」,正在執行中,尚未成就,特此聲明異議】云云,是否認系爭「101年度南投段轄區省道號誌改善工程」承攬報酬債權存在者為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被告馹昇公司並未否認系爭「101年度南投段轄區省道號誌改善工程」承攬報酬債權之存在,是本件訴訟就被告馹昇公司部分,應認欠缺保護必要之要件。又收取訴訟目的在於確認執行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之債權存在,請求法院准許收取執行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之債權,是其關於保護必要之要件係以強制執行程序合法存在為前提,如強制執行程序不存在,即無提起收取訴訟必要。而關於保護必要要件要件,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為本案之終局判決前,得就此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查本件原告以被告馹昇公司為執行債務人,聲請就被告馹昇公司對被告二工處系爭「101年度南投段轄區省道號誌改善工程」承攬報酬為強制執行,原告嗣後撤回對被告馹昇公司之強制執行,致法院撤銷執行命令,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附卷可稽,並依職權調閱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應認執行債權人即原告提起本訴,欠缺保護必要之要件,揆諸上開說明,應以程序判決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