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聰雄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若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複 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物價調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3 月20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