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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1號原 告 峻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仁德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複 代 理人 張庭禎律師被 告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華光訴訟代理人 林紀隆被 告 詠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月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