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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2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68,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08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