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蔡瑞榮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立臺中文華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立臺中文華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國立臺中文華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本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正章程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准予修訂之公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及新、舊章程(含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國立臺中文華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於民國100年12月6日召開第五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第6條之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影本及新、舊章程(含附件所示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附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佐以主管機關教育部意見略以:「貴會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暨辦理第6屆董事改選(董事長由蔡瑞榮先生擔任)乙案,同意變更」等情,有該部101年4月5日臺社(四)字第1010061281號函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裁判日期:201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