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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34號聲 請 人 簡金武上列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董事長,因該法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會議紀錄影本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章程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捐助章程條文第1條至第5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至第20條、第22條等,已經該法人董事會議決修正,除酌為文字修正、去除模糊用語外,其主要修改內容為:㈠法人設立宗旨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2條)。㈡臺中縣市合併,都市門牌重編,法人主事務所地址應予修正(修正條文第3條)。㈢釐定法人之主要業務(修正條文第4條)。㈣董事會置幹事或雇員時,其業務項目修正(修正條文第7條)。㈤董事會職權及列席人員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8條、第9條)。㈥名譽董事及顧問約聘程序修正,並刪除不動產保管委員之聘請(修正條文第13條)。㈦主任及秘書聘請程序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14條、第15條)。㈧法人行政部門、安養護作業現場部門等行政組織之建制及組長(解)聘僱程序(修正條文第16條)。㈨法人一般員工(解)聘僱程序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17條)。㈩法人工作規則之訂定(增修條文第17條之1)。法人之財產、經費、基金之規範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18條)。法人之年度業務計畫、經費預算、上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及經費決算,提請董事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19條)。

法人所有之不動產,其物權之轉移,或其他權利之設定程序(修正條文第20條)。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自為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所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尚無抵觸,其聲請變更補充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裁判日期:2012-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