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36號聲 請 人 羅光男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谷關大道院組織(捐助)章程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組織(捐助)章程所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谷關大道院之原董事長,該法人原組織(捐助)章程因修訂變更,經該法人董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均影本)各1件、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4件,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本院查: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谷關大道院組織(捐助)章程條文,經其董監事聯席會於民國101年5月20日決議修改,有該財團法人第9屆第7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
其中,該組織(捐助)章程第15條關於「榮譽董事長、榮譽董事」之增列,涉及該財團法人之組織,核屬財團法人組織之變更。又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原董事長(參見上開會議紀錄),其依法聲請處分,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該組織(捐助)章程其餘條文之修正,均僅係用語文字之修改,與財團組織、重要之管理方法或財團之目的等事項之變更無涉,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應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之規定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事項即可,是以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