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57號聲 請 人 鄭奇文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有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縣市合併改制前為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有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有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有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本會之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備查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訂案之函文、修正章程之會議紀錄、修訂前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有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召開第二屆101年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法人101年10月24日董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暨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1年11月12日中市社助字第1010089818號函在卷可參,因認本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附件: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