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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李俊賢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之記載,應更正為「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裁判日期:201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