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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劉風烈相 對 人 景寶有限公司指 定臨時管理人 阮雅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書中,關於相對人「景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景寶有限公司」。相對人設址「臺中市○○區○○里○鄰○○街○段○○○巷○弄○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里○鄰○○街○段○○○巷○弄○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