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3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