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尤炳南相 對 人 尤文雄上列聲請人聲明異議(書記官處分書)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2日本院駁回異議聲請之裁定提起再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林金灶法 官 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