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7號聲 請 人 張啟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胡志強等5人間因請求返還費用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本院所為101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逕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