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0號聲 請 人 詹添陣代 理 人 胡鎮朔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全部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57號撤銷詐害債權事件被告陳建志之債權人,且目前對陳建志聲請強制執行,並由貴院執行在案,故聲請人對本件案情有了解之必要,故請求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本院執行命令影本為證,聲請人既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