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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4號聲 請 人 郭忠隴聲 請 人 羅興昊共 同送達代收人 李錦政相 對 人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萬元後,本院民國101年度司執字第47749號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民國101年度訴字第206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撤回、和解或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即鈞院92年度訴字第67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4號判決,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5號解釋文有所牴觸,依民事訴訟法容有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及再審之訴為救濟。且原確定判決成立後,聲請人已依相對人之指示完成依法造林,應視為和解契約成立。縱前項陳述事實理由外,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於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或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縱聲明願供擔保,仍須受訴法院認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 (二)可資參照)。次按,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23號裁定參照)。末按法院依上開規定所定擔保金額以為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04號裁判可資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雖以原確定判決牴觸憲法之人民訴訟權,應為無效之判決,而無效之判決不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及兩造和解契約之成立並經聲請人已為履行為由,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063號受理在案,復以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如不停止執行,相對人於101年8月20日執行後,恐有甚難回復原狀之損害,遂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7749號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7749號強制執行案卷及101年度訴字第206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案卷審認結果,可知前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且聲請人所提異議之訴,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063號受理在案,觀諸聲請人異議之訴之起訴狀內容,係主張原確定判決牴觸憲法之人民訴訟權,應為無效之判決,而無效之判決不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及兩造和解契約之成立並經聲請人已為履行等情,而足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等規定,主張其具有消滅或妨害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尚非顯無理由,亦查無聲請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之情狀,惟相對人於前開強制執行程序,乃係命聲請人郭忠隴及羅興昊應將座落於臺中市和平區大甲溪事業區林班地,所示面積0.45公頃土地之果樹剷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相對人,倘若執行拆屋交地,將來顯難回復執行前之狀態,本院認聲請人主張有停止前開強制執行之必要,洵屬有據。而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見解所示,本院酌定擔保金額時,應僅斟酌相對人上開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爰審酌相對人於上開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承租之台中縣和平鄉大甲溪事業區第六十八林班地內,如編號假一部分、面積0.4971公頃之利用價值及聲請人自行陳報本件異議請求排除之利益為60萬元等情,因認本件如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預計所受之損害額,以該聲請人自行陳報之數額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屬合理;參以如以聲請人自行陳報之金額,本案訴訟之標的金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其期間推定為3年4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4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本院綜合上情,認為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100,000元為適當(計算式為:600,000×5%×(3+4/12 )=100,000)。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