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 張宗銘上列聲請人因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宗銘擔任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1年8月9日經本院中院彥非柒101司司164字第84438號核准在案,爰聲請指定清算人張宗銘為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本院上開函文影本1紙為證。

三、茲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6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可知聲請人張宗銘為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且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申報。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