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4號聲 請 人即 檢查人 郭國慶相 對 人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上列聲請人即檢查人聲請酌定檢查人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99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業已檢查完成,並出具檢查報告書,檢查花費時間約250小時,爰依每小時新臺幣(下同)2,500元聲請酌定檢查報酬625,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4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報告書附卷可參,核其檢查範圍為相對人民國93年至99年之報表、帳簿,其工作內容包含查核相對人交易借貸情形及投資虧損情形等。本院斟酌聲請人前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及檢查之結果,復於102年3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董監事表示意見,經相對人公司表示聲請人檢查項目並非繁雜,花費時間應屬有限等語(見相對人102年4月1日民事陳報狀))。另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102年2月21日號函表示無法論斷聲請人請求之酬金應以多少為合宜,經審酌前開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15萬元為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