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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號受 罰 人 楊介文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未於法定期限聲報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介文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表冊送經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違反者應處新台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93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為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楊介文於民國100年9月27日同意就任澳美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10月5日向本院呈報就任清算人;嗣其於編造澳美電子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及相關報表後,送交澳美電子有限公司股東全體查核後,於100年11月1日經該公司股東全體同意承認該等表冊等節,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302號呈報清算人案件、100年度司司字第355號清算完結案件,核閱卷內之澳美電子有限公司清算人願任同意書、澳美電子有限公司清算收支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請表、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部分項次明細表、承認表冊之同意書等核閱屬實,則其遲至100年11月21日始向本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顯逾前揭15日之法定期限,爰依首開法條,審酌其逾期之日數等情狀,而裁定處以罰鍰如主文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113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日期:201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