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54號原 告 陳耀東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之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該價額核算裁判費後自行補繳。

二、如原告未能依前項自行查報並補繳裁判費,本院即認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並命原告應於五日內繳納裁判費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日期:201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