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59號原 告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律師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當事人間給付工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150,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3,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費用
裁判日期:201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