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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林清賢送達代收人 何玉偵相 對 人 陳世坤

陳素娟陳丕岳陳丕宗陳丕育祈興國

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惟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共有物之管理,依其性質應屬依財產權關係請求之「非訟事件」,而依聲請人之主張,其就坐落台中市○○區○○段第138、139、141、141之1地號等4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各為9分之1,則依系爭4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聲請人之應有部分價值約新台幣15,379,079元,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裁判日期:2012-01-17